1、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如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及时接收、登记,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决定是否受理。信访事项紧急、重大的,信访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报告本级国家机关负责人,并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及时采取措施,果断妥善处理。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处理。
2、对于信访事项的答复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规定,国家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能够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当场书面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信访事项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3、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的处理方式?
第二十八条 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收到信访事项,应当录入信访信息系统,在七个工作日内按照下列方式处理:
(一)属于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二)属于下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下级信访工作机构或者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三)属于其他国家机关职责范围的信访事项,转送有关国家机关。
对重要信访事项,可以直接交办有权处理的国家机关。
4、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以外的政府工作部门收到的信访事项,应如何处理?
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如下处理:
(一)属于本级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
(二)属于下级行政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转送、交办有权处理机关;
(三)其他国家机关转送、交办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以及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当退回并书面说明理由;
(四)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不属于本机关以及下级机关职责范围的,不予受理并书面说明理由。
5、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应怎么办?
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机关的,负有职责的机关均应受理。
6、信访事项已经通过了诉讼方式解决的,应如何处理?
应不予受理。第三十二条 对已经通过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法定程序向司法机关、仲裁机构、有关行政机关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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