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信访督查督办工作,建立职责明确、协调统一、运转有序的工作机制,提高督查督办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信访条例》和《常州市信访局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求真务实,察实情、说实话,准确、全面、客观,经得起检验。 (二)坚持依法办事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把握政策界限,严格工作程序和制度。 (三)坚持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督促解决信访群众反映热点难点问题和信访工作存在的突出问题。 (四)坚持注重实效的原则。坚决避免形式主义,善于抓住主要矛盾,狠抓落实。 (五)坚持依靠党委政府和职能部门的原则。既要独立思考,又要尊重党委政府、职能部门的意见,共同努力,保证督查督办事项的落实。 二、工作职责 (一)督查督办工作责任主体的职责 局长对全局的督查督办工作负总责,副局长协助局长抓好督查督办工作。处长是本处室督查督办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当认真组织、完成本处承担的督查督办工作任务。 (二)督办处的工作职责 1.承担中央、省、市党委、政府和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处理落实工作; 2.协调全局信访事项的督查督办工作; 3.对辖市、区和市直职能部门办理重要信访事项的工作进行检查、协调和指导,加强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探索规律; 4.对赴京、去省上访量大、重复信访多、信访工作相对薄弱的辖市、区和部门开展督导检查。 (三)市信访局办信处、接访处等职能处室负责本处交办信访事项的督办工作,每季度初将上季度交办的信访事项以列表的形式送督办处备案。对经局领导批准移交督办处办理的督办事项,要及时办理移交手续,通报有关情况。 三、工作程序 (一)督查督办事项的立项 1.凡列入督查督办范围的事项,相关处要进行立项; 2.督查督办事项原则上要按照“一事一项”的要求立项; 3.中央、省、市领导和上级信访部门交办的信访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信访事项,由督办处统一立项; 4.经局领导批准,办信处、接访处向督办处移交的信访事项,由督办处立项。 (二)督查督办事项的交办 1.督查督办事项由经办人提出拟办意见,报本处负责人或局领导批准后进行交办。 2.交办事项区分信访事项的重要程度送交辖市、区党委政府、市直相关部门或其信访工作机构;需要送主要负责同志的,一般应由辖市、区党委政府或市直相关部门的信访工作机构转呈。 3.承办单位在收到督办事项之日起,一般应在30日内办结,并书面反馈情况。省、市领导交办且另有要求的,按要求办理。办信处、接访处向督办处移交的信访事项,督办处在交办时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办结时限。 4.督查督办事项立项后,相关信访人再次来信来访就同一信访事项提供新的事实和理由的,分别由办信处、接访处办理、接待;属于督办处立项的,办信处、接访处应在收到相关材料(包括信件、来访材料、接谈记录、电话记录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移交督办处。 (三)督查督办的实施 1.在规定时限内承办单位未办结交办事项的,应及时跟进督办,并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书面报告进展情况。 2.督办主要采取电话督办、书面督办、约谈督办、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等方式。实地督办和联合督办,须报请局领导批准。 3.督办过程中,经相关处(室)负责人或局领导批准,可对信访人反映的意见和问题向辖市、区和有关部门核实情况,查阅有关材料,听取信访人、相关组织和人员陈述事实和意见。核实完毕后,可以视情向辖市、区和部门反馈情况。 (四)汇报材料的审核 1.督查督办事项的承办单位要在规定时限内上报汇报材料;汇报材料应由我局直接交办的承办单位以公文的形式报送;中央、省、市领导批示交办的,应由辖市区、或有关部门的领导审核签报;其他单位报送的汇报材料,须有我局交办的承办单位签署的审核意见。 2.对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包括经有权处理的机关调查处理并经复查、复核的汇报材料),要按照“事实清楚、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正确、处理意见恰当、程序规范、手续完备”的要求,严格审核。 3.有关处收到督查督办事项的汇报材料,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经本处负责人审核,报请分管副局长审定。中央、省市领导批示的督查督办汇报材料,由经办人提出初审意见,处室负责人审核后,报请分管副局长或局长审定,再报本级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发上报。 4.经审核,汇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应及时上报或办结存档;不符合要求的,退回原承办单位补充查报或重新查报。 (五)处理情况的上报与反馈 1.上报市领导的督查督办情况报告,经由经办人编写《信访督查专报》,经处负责人核稿后报请分管副局长或局长签发。 2.督办处在办结办信处、接访处移交的督查督办事项后,要将办结事项的相关情况反馈给办信处、接访处;需要书面答复信访人的,由办信处、接访处负责答复,并将答复稿复印件送督办处存档。 (六)立卷归档 督查督办事项的立卷归档,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建议权的使用 (一)改进工作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督办。经有关处室负责人审核,并报请分管局领导批准后,提出改进建议: 1.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的办理期限办结信访事项的; 2.未按规定反馈信访事项办理结果的; 3.未按规定程序办理信访事项的; 4.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 5.不执行信访处理意见的; 6.其他需要督办的情形。 收到改进建议的行政机关应当在30日内书面反馈情况;未采取改进建议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完善政策建议权的使用 对于信访反映的有关政策性问题,需要提请有关部门完善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送请有关部门研究处理。重要的政策性问题,经处室负责人审核,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向市领导报告,并提出完善政策、解决问题的建议。 (三)行政处分建议权的使用 在督查督办工作中,发现有关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信访工作中有违反法律法规和《信访条例》有关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经有关处室负责人审核,并报请局主要领导批准后,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的建议。 (四)建议采纳情况的了解和报告 有关建议发出后,相关处室要及时了解建议的采纳和落实情况。如有必要,可报请局领导批准后派员了解处理情况。 对于各部门采纳建议的情况,有关处室要定期汇总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向市领导报告。 五、工作检查和工作纪律 (一)督查督办工作检查 有关处室每半年对本处开展督查督办工作情况进行一次自查分析,总结经验,查找不足,研究改进措施,并写出书面材料,由督办处汇总后向局领导书面报告全局开展督查督办工作的情况。 (二)督查督办工作纪律 督查督办工作人员要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保守秘密。因公出差,确需携带含有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文件或其他载体,按照保密条例的规定履行批准手续,并采取严格的安全保密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