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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进区洛阳镇:坚守为民情怀 做实做细信访工作
发布日期:2022-09-23

近日,压在洛阳镇蒋某(以下均为化名)心头的一座沉甸甸大山终于被挪开。蒋某是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某村委居民,系家中次女,其哥哥(已病故)育有一子。蒋某育有一非婚生子,跟随蒋某生活,后育有一婚生女,子女均将户口报在蒋某所在村民小组。依照所在村民小组的分配方案,家庭有一子一女的,女儿出嫁后(无论户口是否迁出)不参与集体成员红利分配。考虑到蒋某哥哥已病故且家中较困难,经洛阳镇政府与村委反复协调,最终村民小组同意蒋某和她的侄子、婚生女三人享受集体成员红利分配,而蒋某非婚生子的集体经济红利分配资格始终无法在村民小组会议上表决通过。蒋某为争取其非婚生子的集体组织红利分配资格,先后向常州市各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均因集体组织红利分配资格属于村民自治权范畴,被驳回诉求。后蒋某转而到洛阳镇信访部门寻求解决办法。

求必有果!洛阳镇信访部门受理此事后,发现此案几经辗转,纠纷在历经三年诉讼后还未解决,蒋某解决此事的心情比较急迫。为尽快及时解决纠纷,使蒋某从纷争中解脱出来,工作人员首先查询了相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江苏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户口一直在本集体经济组织所在村(社区)的人员,一般应当确认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工作人员决定从调解入手,通过村民决议方式支持蒋某的请求。

工作人员多次到村民小组,挨家挨户耐心、细致地进行沟通和疏导工作,并为村民释法析理。工作人员耐心与明确的调解赢得了村民的理解和信任,最终,过半数户代表表决同意了蒋某非婚生子的集体组织红利分配资格,蒋某也收到了其子出生后的分配款。至此,该争议得到根本化解。

群众利益无小事,一枝一叶总关情。武进区洛阳镇牢记为民解难,为党分忧的政治责任,将党史学习教育成果转化为服务信访群众的实际行动,用心用情做实做细信访工作,真正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实现矛盾不上交。

(来源:常州市武进区信访局  张丽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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