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工作条例》之信访人权利与义务篇 |
发布日期:2023-09-28 |
众所周知,信访是信访人的权利,同时也是他们反映诉求,解决困难的有效途径之一。但信访人在信访时也必须遵循一定的规则,履行相应的义务,才能使信访活动有序进行。 那么,信访人的具体权利有哪些?根据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可知,信访人的具体权利如下: (一)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了解信访工作制度及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三)向办理机关查询其信访事项的办理进展及结果; (四)要求负责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提供与本人信访事项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咨询服务; (五)对与其信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可能影响信访事项公正处理的人员,提出回避申请; (六)委托代理人依法提出信访事项; (七)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依法提出听证的申请; (八)依法提出复查和复核的申请; (九)依法申请法律援助;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信访人在享有信访权利的同时,也承担着一定的义务,具体规定如下: 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公共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二)诚实守信,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不得歪曲、捏造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程序提出信访事项; (四)配合国家机关对信访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五)服从国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对信访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 |
主办单位:常州市信访局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5号楼1-3楼
电话:0519-85680930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电话:0519-85685023(工作日9:00-17:00)
网站支持IPV6 推荐使用1024*768或以上分辨率,并使用IE9.0或以上版本浏览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