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内容
《信访工作条例》之信访事项的提出篇
发布日期:2023-10-08 浏览数:  来源:信访局  字号:〖

1、信访人在信访时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应当客观真实,对其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


2、信访必须面对面进行吗?可采取哪些形式?

不是!在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规定了信访的多种形式,同时需要注意的是采取不同的形式信访,有其具体的规定及要求。

信访人可以通过信息网络、书信、电话、传真、走访等形式提出信访事项。

信访人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提出信访事项,并载明其姓名(名称)、住址和请求、事实、理由。对采用口头形式提出的信访事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如实记录。

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到有权处理的本级或者上一级机关、单位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提出。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涉及诉讼权利救济的信访事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政法部门提出。多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的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

 
 
版权所有: 常州市信访局
建议使用IE6.0以上浏览器 1024*768 分辨率 网站地图
地址:常州市行政中心(龙城大道1280号)5号楼1-3楼。 电话:0519-85680930 邮 编: 213022
苏公网安备32041102000483号  网站标识码:3204000107  苏ICP备050036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