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信访人应当遵守国务院《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出信访事项应到有关机关设立或者指定的接待场所。 二、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信访事项的,应当向依法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提出;对人大、法院、检察院职权范围内提出的信访事项,应当分别向以上单位提出;提出的信访事项在期限内已受理或正在办理的,不得再向上一级机关提出同一信访事项。 三、信访人要认真逐项填写《人民来访登记表》,对所提出的信访事项,应简明扼要、客观真实,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对投诉请求的,应当载明信访人的姓名或单位(名称)、住址、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信访人采用走访形式提出共同信访事项的,应当推选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过5人,不推选代表或代表人数超过规定的,工作人员有权不予接待。 五、信访人要文明上访,不得采取呼口号、拉横幅、张贴大字报、散发传单、穿着状衣等行为。 六、信访人要遵守接待秩序,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接待场所,不得破坏公共财物。 七、信访人要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服从接待场所的管理规定,讲文明、讲卫生,不得在接待场所吸烟吐痰、喧哗、卧躺,接待完毕不得在接待场所滞留,不得向接待工作人员递烟、馈送礼品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