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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规则
发布日期:2006-05-18 浏览数:  来源:信访局  字号:〖
为维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规范接待来访工作,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本市接访工作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一、工作职责和受理范围
常州市信访局接访处负责接待、登记、转送、交办、督办群众来访事项,协调处理来访问题,综合分析来访信息,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准确地向市委、市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通报群众来访及事项的处理情况和建议。
对下列来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
(二)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
对下列来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
(二)来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二、工作原则
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预防和化解相结合;公开、便民;双向规范。
三、工作程序
(一)登记
来访接待工作人员向来访人发放《群众来访登记表》,指导其按要求准确填写并及时收回。对所有来访登记表都应输入信访工作计算机管理系统,登记事项为来访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处理意见和处理结果等。
(二)接谈
1.来访接待工作人员查看来访人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核实来访人数,同来访人面谈,听取并记录来访人反映的问题及要求,走访过程及有关单位受理、办理情况。多人走访的由来访人选定5名以内代表参与接谈。
2.对境外人士的来访情况,接谈人员要及时向领导汇报,对需由本局答复的问题,要会同有关部门写出答复提纲并报领导审定。
3.对当天未谈完或需有关方面一同接谈的信访事项,可约定时间接谈。
(三)告知
对接待的群众来访,或收到的转送、交办的来访事项,根据不同情况,需有关部门处理的,出具转送、交办告知单;属本局受理的出具受理告知单。能当场告知的,当场向来访人出具告知单。不能当场告知的,在15日内寄送书面告知单。
属不予受理、不再受理的来访事项应当出具“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书面告知单。不属信访事项受理范围的应告知来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重复来访事项告知单只出具一次。对不予受理或不再受理的做好解释、疏导和教育工作。
(四)转送
转送是指将群众来访提出的来访事项转送到有关地方、部门或其负责同志办理。
对接待或上级转送的来访事项,应在接待或收到转送来访事项15日内将来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并填写统一格式的转送单,同时抄送属地信访工作机构。转送方式主要有发函集中转送、附转送单转送。重复来访不再转送。
(五)交办
交办是指将群众来访提出的来访事项交有关地方、部门或其负责同志办理,并要求承办部门在《信访条例》规定的期限或指定期限内,经承办部门分管领导审定后反馈办理结果。
交办范围及交办方式:
1.对领导接待群众的来访事项和重要来访批办单,根据领导的批示发函交办。
2.对群众去省集体上访的来访事项,由市信访局每月集中发函交办。
3.市信访局在接待中认为需要交办的来访事项,由市信访局出具来访事项交办单交办。
4.属于市直工作部门或市直企业、事业单位有权处理的来访事项,直接交由市直工作部门或市直企业、事业单位办理。
5.属于辖市(区)党委、政府或其工作部门、乡镇、街道有权处理的来访事项,向辖市(区)党委、政府或其工作部门、乡镇、街道交办,并同时抄送辖市(区)信访局。
6.属于村委、社区居委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权处理的来访事项或在辖市(区)范围内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工作部门、乡镇、街道的来访事项,委托辖市(区)信访局交办。
7.突发、紧急情况,需要交有关地方或部门办理的,可采用电话、传真的方式交办;情况特别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后,进行交办。
(六)办理
对属于本局职责范围内的群众来访,由本局立案办理。经调查核实,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有关规定,分别作出支持、不予支持、做好来访人解释工作等处理意见,并书面答复来访人。
对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作出支持来访请求意见的,应当督促有关机关或单位执行。对集体或涉及群体利益的来访,可以通过座谈、通告等形式答复。
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对一般来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负责同志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时间,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并书面告知来访人延期理由。上级指示或党政机关负责人批示有明确时限要求的,按要求时限办结,需延期的应向交办机关说明情况和理由。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上级交办的来访事项应向交办机关上报办结报告。办结报告应当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有来访人的意见,经有权处理的党政机关负责人审核同意后正式行文上报。
(七)督查督办
市信访局接访处负责本处室交办的来访事项的督办工作。接访处要定期督促检查辖市、区及市直有关部门、单位的群众来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做好报结材料登记、初审、送审和呈报工作。报结材料程序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建议退回重报;处理明显不当的,提出建议交由承办部门或单位重新办理。督办可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请承办单位来人汇报、派人督查等多种方式。
根据《常州市信访局督查督办工作规则》的要求,需移交督办处督办的来访事项,由局领导批准后移交督办处督办;需向督办处备案的,按要求向督办处备案。
(八)报结材料的处理
对有权处理机关的来访事项报结材料,要认真审阅所报事项与交办事项、呈报单位与交办的承办单位是否一致,适用法律法规政策是否正确,处理意见是否恰当并落实到位,是否告知来访人及来访人的意见等。
(九)无理信访事项处理终结
无理信访事项的处理终结按《常州市无理信访事项终结暂行办法》办理。对终结来访事项的备案材料,应进行认真审阅,重点审阅处理、复查、复核意见,是否告知来访人及来访人的意见,有无责任单位领导的签字意见,有无单位公章等内容,并将处理、复查、复核意见的主要内容输入计算机。
四、查询
对来访人提出要求查询来访事项的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等事项的,接受查询的有权机关应当指派工作人员予以审核并登记。
查询申请可以当场反馈的,应当给予当场反馈。不能当场反馈的,应区别情况,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
接受查询的有关机关可以采用信函、电话、电子邮件、当面反馈等形式反馈查询结果。查询人要求给予书面答复的,应当给予书面答复。
对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来访人明确要求保密,而未能提供本人身份证件的,有关机关可以不接受查询。
五、来访情况分析和报告
(一) 来访重要信息的综合分析和报告
1.对重大、紧急来访事项,应将反映主要问题、事态                                                         状况、接谈情况及处理建议报告本级党委、政府有关负责同志。
2.对涉及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方面的重要情况和意见、建议,或带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需要上级领导阅知或批示办理的,应报送本级党委、政府或部门有关负责人。
3.对一个时期群众来访集中反映某地区、某领域的来访事项,应认真分析,研究解决的办法,形成专题调查报告,报送本级党委、政府负责人或有关部门。
4.对反映问题带有普遍性、政策性等的来访,应加强调查研究,综合分析,提出有问题、有情况、有分析、有建议的完善政策的报告,报同级党委、政府有关负责人或有关部门,同时抄报上级党委政府信访部门。
(二) 统计分析
按照上级要求和本市实际对来访情况进行分类统计。认真做好月份、季度、半年和年度来访的统计和分析。定期向党委、政府分管负责人及上级信访部门报送统计分析情况。
(三) 定期通报
每月一次以《来访事项抄送单》等形式向下一级信访部门及本级有关党政机关通报来访事项转送、交办、督办的情况,下一级党政信访部门应按照要求向上一级党政信访部门报告转送、交办、督查督办来访事项的处理情况。
六、特殊情况处理
(一)异常情况处置
来访人的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对其进行劝阻、批评或者教育;经劝阻、批评和教育无效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置;
1.在政府大门口以及周围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的;
2.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的;
3.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
4.在来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来访接待场所的;
5.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上访或者以上访为名借机敛财的;
6.扰乱公共秩序、妨碍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二)来访人患病情况的处置
1.来访人在接待过程中患病需要紧急救治的,应迅速通知120救护中心医护人员到现场进行必要的救治。
2.来访人患有恶性传染病的,应迅速通知常州市卫生局处置。
3.来访人患有精神病的,应迅速通知其监护人或当地公安部门将其带回或收治。
以上两项处理费用原则上由来访人或来访人所在单位、地方支付。
七、档案管理
应妥善保管来访登记表、来访人递交的材料、处理意见等资料。对已办结的来访事项,按照市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做好档案的分类、收集、整理、立卷、保存、移送工作,统一保管,以利检索和使用。
八、工作纪律
接待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公务员的各项工作纪律,在接待过程中,不得向来访人就来访事项的处理擅自表态或透露内部的研究情况;不得接受来访人赠送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与来访人或者来访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接待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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